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53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萬玖仟壹佰捌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經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831號判決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嗣僅相對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駁回相對人上訴而告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3/5,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二、三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正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115,312元合計115,312元附註:第一審訴訟費用115,312元,應由相對人負擔3/5即69,187元;第二、三審訴訟費用雖應由相對人負擔,惟相對人已自行繳納,故不列入計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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