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5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祐田(原名王祐宗)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7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祐田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羅文鴻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妤安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