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985號原告 盧桔村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
彭志煊 律師被告 盧高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1、第77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及同段1274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地),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系爭房地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1萬9,000元(計算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房屋總面積為68.04平方公尺(約20.6坪)×該房屋鄰近房地民國110年8月至111年8月之平均交易價格為每坪73萬元×原告權利範圍1/2=751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萬5,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書記官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