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230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308號

原告 李元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新貴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號1樓之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及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並自民國109年7月1日起至遷讓之日止按月賠償元。」。上開訴之聲明,除未具體載明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金額外,關於積欠租金部分,訴之聲明雖請求給付租金1萬元,然於事實及理由欄第三段卻記載:「本件以擔保金抵償後積欠租金已達25月,共計貳拾肆萬元。…」,是原告上開訴之聲明不明確,亦未釋明前後記載金額不一致之原因,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陳報本件請求之「積欠租金」及「按月賠償(即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金額各為若干,俾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書記官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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