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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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勞執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執字第112號聲請人 吳瑋育
吳炘怡 顏仲伶 楊雯評 黃凱婷 翁定琭 葉敬忠 王英源 李福祥 趙村士 范文華郭文良 范雅玲 趙辰尉 范維芳 范建夆 張嘉仁 蔡泳欽 陳益茂 趙秀英李秀月 陳宏岳 洪茂林 林嘉齊 趙位山 李宜隆 陳三源 鄧瑞萍 林素卿 蔡積展黃翠娥 魏勝木 湯金能 相對人勝發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兩造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在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成立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關於「相對人同意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前分別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工資及資遣費」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積欠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工資及資遣費,兩造就該勞資爭議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在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同年月30日前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分別匯入聲請人工資帳戶。詎相對人迄今未依調解成立內容為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又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於107年11月23日就上開勞資爭議在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同年月30日前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分別匯入聲請人工資帳戶等情,業經臺南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作成調解方案,且經兩造同意而於調解紀錄簽名,有聲請人所提出之107年11月23日臺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臺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出席簽到簿、勞資爭議調解集體申請名冊及委任書、勝發木業股份有限公司積欠員工薪資及資遣費明細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3至31頁),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而依該調解紀錄所載,足認兩造確實就相對人同意分別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工資及資遣費調解成立,相對人之履行期限既已屆至,然其迄未依前開調解內容如數給付,亦有聲請人之第一銀行存摺交易明細、切結書等件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5至201頁),且前開調解內容,並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規定應予駁回聲請之情形。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就兩造於107年11月23日在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曾美滋┌───────────────────────────────┐│附表(單位:新臺幣)│├──┬────┬─────────┬──────┬──────┤│編號│聲請人│107年10月1日起至│資遣費│合計││││同年11月12日之工資│││├──┼────┼─────────┼──────┼──────┤│1│吳瑋育│54,860元│236,904元│291,764元│├──┼────┼─────────┼──────┼──────┤│2│吳炘怡│35,747元│4,725元│40,472元│├──┼────┼─────────┼──────┼──────┤│3│顏仲伶│35,099元│8,223元│43,322元│├──┼────┼─────────┼──────┼──────┤│4│楊雯評│0元│15,028元│15,028元│├──┼────┼─────────┼──────┼──────┤│5│黃凱婷│40,719元│180,000元│220,719元│├──┼────┼─────────┼──────┼──────┤│6│翁定琭│41,526元│4,504元│46,030元│├──┼────┼─────────┼──────┼──────┤│7│葉敬忠│41,465元│33,169元│74,634元│├──┼────┼─────────┼──────┼──────┤│8│王英源│47,774元│38,800元│86,574元│├──┼────┼─────────┼──────┼──────┤│9│李福祥│31,204元│66,388元│97,592元│├──┼────┼─────────┼──────┼──────┤│10│趙村士│30,641元│25,687元│56,328元│├──┼────┼─────────┼──────┼──────┤│11│范文華│30,126元│47,544元│77,670元│├──┼────┼─────────┼──────┼──────┤│12│滕郭文良│32,111元│18,031元│50,142元│├──┼────┼─────────┼──────┼──────┤│13│范雅玲│30,887元│45,601元│76,488元│├──┼────┼─────────┼──────┼──────┤│14│趙辰尉│31,250元│66,787元│98,037元│├──┼────┼─────────┼──────┼──────┤│15│范維芳│33,251元│156,328元│189,579元│├──┼────┼─────────┼──────┼──────┤│16│范建夆│29,166元│44,109元│73,275元│├──┼────┼─────────┼──────┼──────┤│17│張嘉仁│49,761元│42,329元│92,090元│├──┼────┼─────────┼──────┼──────┤│18│蔡泳欽│35,812元│149,107元│184,919元│├──┼────┼─────────┼──────┼──────┤│19│陳益茂│31,385元│23,986元│55,371元│├──┼────┼─────────┼──────┼──────┤│20│趙秀英│32,557元│154,212元│186,769元│├──┼────┼─────────┼──────┼──────┤│21│姜李秀月│29,828元│37,289元│67,117元│├──┼────┼─────────┼──────┼──────┤│22│陳宏岳│36,075元│64,700元│100,775元│├──┼────┼─────────┼──────┼──────┤│23│洪茂林│31,784元│24,888元│56,672元│├──┼────┼─────────┼──────┼──────┤│24│林嘉齊│30,800元│13,934元│44,734元│├──┼────┼─────────┼──────┼──────┤│25│趙位山│30,940元│139,962元│170,902元│├──┼────┼─────────┼──────┼──────┤│26│李宜隆│30,568元│141,557元│172,125元│├──┼────┼─────────┼──────┼──────┤│27│湯金能│30,320元│26,742元│57,062元│├──┼────┼─────────┼──────┼──────┤│28│陳三源│54,748元│240,000元│294,748元│├──┼────┼─────────┼──────┼──────┤│29│鄧瑞萍│33,619元│7,639元│41,258元│├──┼────┼─────────┼──────┼──────┤│30│林素卿│28,913元│6,723元│35,636元│├──┼────┼─────────┼──────┼──────┤│31│蔡積展│49,043元│196,988元│246,031元│├──┼────┼─────────┼──────┼──────┤│32│陳黃翠娥│32,640元│65,048元│97,688元│├──┼────┼─────────┼──────┼──────┤│33│魏勝木│42,092元│40,504元│82,5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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