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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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聲減字第2339號聲請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4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4所載,與附表3、5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4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查: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利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89年1月28日起至89年3│89年1月29日起至89年3│89年3月17日│││月17日止│月17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89年毒偵字第2146等號│89年毒偵字第2146等號│89年毒偵字第4432等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9年度訴字第1130號│89年度訴字第1130號│89年度上訴字第2271號││實├─────────┼──────────┼──────────┼──────────┤│審│判決日期│89年6月30日│89年6月30日│90年3月7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89年度訴字第1130號│89年度訴字第1130號│90年度台上字第339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9年8月1日│89年8月1日│90年6月1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條第2項│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15日│不予減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1至4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6月│││└───────────┴──────────┴──────────┴──────────┘┌───────────┬──────────┬──────────┬──────────┐│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意圖││││第二級毒品│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年7月││├───────────┼──────────┼──────────┼──────────┤│犯罪日期│89年3月17日│89年3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89年毒偵字第4432等號│90年偵字第12922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9年度上訴字第2271號│91年度上訴字第1190號│││實├─────────┼──────────┼──────────┼──────────┤│審│判決日期│90年3月7日│91年11月13日││├─┼─────────┼──────────┼──────────┼──────────┤│確│法院│最高法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0年度台上字第3398號│91年度上訴字第119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0年6月1日│91年12月2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3月15日│不予減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雖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惟宣告刑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