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3、4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又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拾伍日。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所減得之刑與編號5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叄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1、2、3、4所示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所減得之刑,另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所減得之刑與編號5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分別定其應執行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附表編號1、2、3所示三罪,及另犯之附表編號4、5所示二罪,各合於數罪併罰規定,依法應各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次按現行刑法第
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五)解釋),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梁堯銘法官廖柏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防制條例一級毒品│毒品防制條例二級毒品│毒品防制條例一級毒品│││施用│施用│轉讓│├───────────┼──────────┼──────────┼──────────┤│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91.04.20至│91.04.20至│90.7月間起至│││91.05.22止│91.05.22止│91.05.22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1年毒偵字第1537號│91年毒偵字第1537號│91年偵字第1038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1年訴字第2167號│91年訴字第2167號│91年上訴字第2015號││實├─────────┼──────────┼──────────┼──────────┤│審│判決日期│91.10.11│91.10.11│91.01.22│├─┼─────────┼──────────┼──────────┼──────────┤│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1年訴字第2167號│91年訴字第2167號│91年上訴字第201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1.11.04│91.11.04│92.02.20│├─┴─────────┼──────────┼──────────┼──────────┤│所犯法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8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5月│2月又15日│8月││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1.2.3數罪併罰│││└───────────┴──────────┴──────────┴──────────┘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肅清煙毒條例施用│肅清煙毒條例施用│││││││├───────────┼──────────┼──────────┼──────────┤│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6年││├───────────┼──────────┼──────────┼──────────┤│犯罪日期│81.6月間起至│81.6月間起││││81.11.21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81年偵字第20728號│81年偵字第2072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82年重訴字第505號│82年重訴字第505號│││實├─────────┼──────────┼──────────┼──────────┤│審│判決日期│82.04.29│82.04.29││├─┼─────────┼──────────┼──────────┼──────────┤│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82年重訴字第505號│82年重訴字第50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2.08.03│82.08.03││├─┴─────────┼──────────┼──────────┼──────────┤│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不減│││││││├───────────┼──────────┼──────────┼──────────┤│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1年8月││││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4.5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