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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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王尊民 律師被告 王曈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金訴字第3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陳述及聲明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曈所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金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彭凱璐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有上訴者,不得上訴;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蔡嘉晏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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