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630號原告 吳盧菁菁
楊盧蓁蓁 楊恭明 楊雅珣 吳晨志 吳愻志 吳昌志 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成淵 律師被告 羅江月鶯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 律師複代理人 陳恩瑩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尚有應調查事項,,應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爰諭知如主文所示。並指定於民國106年3月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呂麗玉
法官郭妙俐法官何紹輔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書記官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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