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簡字第5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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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又菘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5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3月19日下午3時4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蔡佩珊
通 譯 王冠富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伍佰伍拾肆元,及
自民國94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25%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4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
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信用貸款申請書、現金卡
契約書暨變更約定書、循環理財帳號項下之各項擔保品契約
內容、存摺存款交易查詢及利率查詢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
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蔡佩珊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