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家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簡字第1號上訴人王OO被上訴人阮OO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復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2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6月24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查詢單二紙在卷可稽。是已,本件上訴程式尚有不備,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7月25日
書記官林書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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