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勞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簡字第1號原告 徐國根 訴訟代理人 凌進源 律師被告東泰精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婕瑩 訴訟代理人 陳冠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七月十四日下午三時於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就被告提撥之勞工退休金部分,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