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09號原告 陳健倫 被告 張志達
洪于翔 蔡舜洋 李盈儒 洪楷翔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105年度上訴字第8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就被告張志達、蔡舜洋、洪于翔、李盈儒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另被告洪楷翔部分,於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業據被告洪楷翔於106年1月12日當庭撤回上訴,茲本件就被告洪楷翔部分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榮龍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憲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