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59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春喜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春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春喜前犯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6月、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2月1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3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自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