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04號原告甲○○
號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不足。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0,7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579元,惟原告僅繳納14,959元,尚不足37,6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書記官魏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