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57號原告寶縈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即 賴春重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