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7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7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婚字第781號原告 莊詹鶯鶯 被告 莊莫隆 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58年10月10日結婚,婚後同住於彰化縣○○鄉○○村○○路○號,並育有二男三女,惟被告因於台中工作而不常返家。嗣原告與子女搬至現之住處即高雄市○○區○○街○○巷○號,然被告仍無故不常返家,未盡其照顧家庭之責,甚且曾向子女索取金錢。又原告在外積欠債務,債主多次上門討債牽連原告及子女,致原告不勝其擾。是被告離家多年,音訊全無,被告所為顯係惡意遺棄原告在繼續狀態中,復無共同生活維持婚姻之意願。為此,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5款惡意遺棄及同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規定,訴請法院擇一判准離婚等語,並聲明:㈠准原告與被告離婚。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者,雖不符合第1項之原因,夫妻之一方仍得請求離婚,為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明定,查此係考量避免婚姻有名無實陷於形式化而於離婚事由中採破綻主義之立法,其目的在使夫妻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彈性,而所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亦即客觀上一般人倘處於同一處境,是否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而判斷,有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1304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又「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係為求公允而設,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夫妻雙方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許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時,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始符公平」,亦有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1965號判決要旨足參。
五、經查:㈠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4件及兩造所生
子女 詹雅珍 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1件為證,參以證人即兩造所生子女詹雅珍到庭證稱:我們從國小畢業就從彰化搬出來,先是搬到高雄再到台中再從台中搬到高雄,從國小畢業後都是媽媽(即原告)一個人照顧我們,從國中畢業都是我們自己賺錢,父親(即被告)都沒有回來探望我們,連過年也沒回來,父親有兩三次曾打電話要回來拿錢,我們兄弟姐妹都會回來,大家都已成家會在一起討論,父親要不到錢就會一直吵,我們還是會拿錢給他,前幾個星期父親還有跟我弟弟要錢,除此之外債主也會要錢。父親平常除了要錢不會跟我們連絡,也不會關心我們,伊對母親訴請離婚沒意見等語(見99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筆錄),證人即兩造所生子女莊豐澤到庭證稱:伊國小三四年級時,當時家住台中,父親(即被告)就沒有再負擔家計也很少回家,都是母親(即原告)去工廠作紙盒手工,這情形一直到搬到高雄為止,因為母親娘家在高雄,搬到高雄由娘家幫忙接濟,父親在前一陣子
(一個月前)沒有錢就會打電話跟我要錢,一、兩年以來父親就斷斷續續會跟家裡聯絡要錢,一次約一、兩萬元,我們會給他,但母親知道會不高興,對母親訴請離婚沒有意見,我們尊重媽媽的意願等語(見99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筆錄),亦均核與原告之主張大致相符。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婚後被告即不常返家,嗣原告與子女搬至現之住處,然被告仍無故不常返家,未盡其照顧家庭之責,甚且曾向子女索取金錢,又被告在外積欠債務,致原告不勝其擾之事實,核與前開證據資料相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本院審酌:婚姻之締結係以誠摯情感為基礎,以雙方相互扶
持、建立圓滿家庭生活為目的,然本件被告自兩造婚後即不常返家,未盡其照顧家庭之責,甚且因在外積欠債務,債主多次上門嚴重影響原告及子女之家庭安寧,迄今被告亦行方不明不知去向,縱偶有返家,亦僅係向子女索取金錢,是兩造夫妻間感情已因長期未共同生活及被告未盡其家庭義務而蕩然無存,參以原告既已提起本件離婚訴訟,益徵兩造主觀上亦應皆無維持婚姻之意願,客觀上堪認兩造婚姻確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存在,且該事由之發生應係可歸責於被告,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訴請離婚,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於原告另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惡意遺棄訴請離婚,因本件既已依同條第2項判准兩造離婚,故無庸再行審酌,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書記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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