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3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6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崑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7年度執聲字第16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崑銘因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又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所處之罰金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崑銘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有關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一)所示有期徒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一)所示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本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等犯罪情節及行為次數,就其所犯各罪為整體評價,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有關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所處罰金刑部分: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二)所示罰金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二)所示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本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二)編號1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罰金刑,曾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665號裁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下同)3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暨其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在內、外部性界限範圍內,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評價,審酌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定其應執行之罰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何俏美法官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