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79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寶釵
邱啓彬 被上訴人即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
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1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3月26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書記官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