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7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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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3713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宛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違約金計算之利率為何(本件違約金依聲請狀所載,係按「當月利息」計算,惟利息之利率有二:年息17.5%、15%,所指為何?應具體敘明)。
二、債務人李宛𪸃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