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7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0751號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丙○○
一、㈠債務人乙○○、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萬壹
仟柒佰柒拾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參仟壹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佰伍拾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參萬壹仟零捌拾
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萬捌仟參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佰伍拾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