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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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9號原告 林明華 被告 陳福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之標的為台南市○區○○段○○○○號土地遭被告無權占有面積17.6平方公尺,依土地公告現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1,600元(3,500元×17.6平方公尺=61,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南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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