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379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異議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聲明異議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民國97年1月29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高監營裁字裁80-N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關於甲○○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吊扣汽車駕駛執照十二個月之處分撤銷。
上開撤銷之部分不罰。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參加公司尾牙宴會,因喝少許酒遭警攔檢,除處以罰鍰外還要吊扣駕照1年,惟本人因工作需要必用到駕照,家中需此份微薄薪資來照顧。為此,不服原處分,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15,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受處分人異議意旨對於酒後駕車之違規事實固均不否認,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之條文內容,已經立法院於94年11月23日修正通過,由原條文:「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扣或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修正為:「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修正後之新法已將「吊扣」之連坐規定排除在外,受處分人甲○○既僅酒後騎重機車違規,有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高警交字第N00000000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高監營裁字裁80-N00000000號裁決書各1份在卷可考,則依修正後之新法,其僅應受吊扣「重機車」駕駛執照之處分,又受處分人既無重機車之駕照可供吊扣,亦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查詢單1紙附卷,即無從執行該部分之處分,本院自無從予以維持,是異議人提出本件聲明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關於吊扣異議人汽車駕駛執照12個月之處分自應予以撤銷,該部分並為不罰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