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50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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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35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350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輝銘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9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輝銘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累犯部分補充「查被告前已有毒品案件前科,並經執行完畢,且被告前案甫經執行完畢未逾1年即再犯本案,符合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立法理由;又依本案情節,被告亦無須量處最低法定本刑之情形(參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要旨),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不悖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猶不知悔悟,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己身心之戕害及增加家庭社會負擔,所為顯不足取,兼衡其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從事自由業,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雅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怡芬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979號被告謝輝銘男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輝銘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毒聲字第1083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依該院105年度毒聲字第100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被告接受戒治已逾6個月,戒治處遇成效經評定為合格,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而於民國106年7月12日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戒毒偵字第1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再因持有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3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833號判決駁回上訴,該案而告確定;另因持有毒品案件,經同法院105年度簡字第82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前開二案件,經同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7年5月11日執行完畢出監。詎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107年10月10日14時許,在新北市○○區○○街○○號2樓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燃燒吸食氣體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7年10月12日13時42分許,為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訊據被告謝輝銘坦承不諱,並有勘察採證同意書、應受採集尿液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1月2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DZ00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佐,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檢察官陳雅詩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簡 字第 3504 號判決(108.06.11)【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簡上 字第 785 號(108.10.17)[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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