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61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61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61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貳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