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21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2169號債權人 林全發 債務人 鍾玉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元,及其中玖萬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聲請人請求就本金玖萬元及利息玖仟元部分均應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部分,就超過本件借款契約即借據約定之範圍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