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2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2106號債權人 鄭達人 債務人 黃志豪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權人所主張保證契約或借款契約之內容,或關於保證人間就保證責任分擔比例之約定,或有符合民法第280條但書規定之事實發生之釋明。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