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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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金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
109年度聲沒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核聲請意旨所載上情與事實相符,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盛裝海洛因之包裝袋因含海洛因難以析離,應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或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戴韻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胡釋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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