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292號上訴人 林谷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山林海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對於民國109年8月13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8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
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
1項第3款、第4款、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關於法院及審判長之權限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72條第1項亦有明定;且前揭規定依同法第43
6條之1及第463條規定,於簡易程序第二審準備程序亦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狀,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且亦
未具上訴理由。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書記官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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