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8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魏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叁仟零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87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魏淑惠│自民國96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10%│││323076││月23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魏淑惠│自民國96年9│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323076││月23日起││以內部份,按上│││元││││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加付違約金│└──┴───┴─────┴──────┴──────┴───────┘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相對人於民國94年4月28日
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5萬元整,約定於民國101年4月28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0%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6年8月22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放款資料、契據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