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重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原告 李清來 訴訟代理人 邱政勳 律師( 法扶 律師)複代理人 龔玟卉
陳逸傑 被告 廖忠義 即良勤土木包工業訴訟代理人 廖振平 被告 廖振邦 00000000000000前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 律師複代理人 周耿慶 律師訴訟代理人 楊啓源 律師被告石門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施宗南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 黃胤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書記官楊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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