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5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5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155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非訟代理人 謝沛穎 債務人 高斌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肆拾壹萬捌仟捌佰貳拾捌元,及如聲請狀附表序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捌萬伍仟柒佰壹拾參元,及如聲請狀附表序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零柒萬貳仟伍佰伍拾陸元,及如聲請狀附表序號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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