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協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966號聲請人台北麗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光奇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黃世宗 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上訴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1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張競文法官陳靜芬法官陳麗芬法官鍾任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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