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4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賴嘉銘 被告德威一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淑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61,49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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