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40號原告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紹榮羅炤榮 等2人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段○○○○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
二、被告羅紹榮即羅炤榮、 王均倩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