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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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書記官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