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4號原告 鄧淑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衛生福利部等五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屬財產權之性質,惟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陳炫谷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