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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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32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曾天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典 兼即 金林 土木包工業、 鄭素蘭 間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548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17,25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548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書記官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