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2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雅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CATHKIDSTON」手機保護套肆拾個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雅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一0三年度偵字第四0九四號)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而扣案仿「CATHKIDSTON」手機保護套四十個係被告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所販賣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經被告供承在卷,且依同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上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及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屬實,參照上揭法條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