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金簡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裁定112年度基金簡字第9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菘霖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所為之112年度基金簡字第98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二、㈥第7行所載「毒品案件」,應更正為「妨害秩序案件」。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欄所載之顯然錯誤,但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刑事判決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鄭虹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