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6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96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96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游佳蓉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文宏
黃暐儒
一、債務人王文宏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參萬捌仟參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王文宏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暐儒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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