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勞聲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聲字第72號聲請人 鐘福連 相對人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寶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桃園市政府民國一○八年八月八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伍佰伍拾陸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8年8月8日經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兩造調解成立,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資遣費及預告工資共計新臺幣(下同)255,556元。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許將相對人於108年8月8日所簽定之調解成立紀錄255,556元得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兩造間勞資爭議,經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其調解內容為兩造確認聲請人預告工資100,000元及資遣費155,556元,共計255,556元,相對人願於108年9月7日前給付聲請人上述各項金額,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另依聲請人提出其所有之臺灣企銀活期儲蓄存款存摺,顯示該帳戶自108年8月8日調解成立之日起至108年9月23日止並未有款項存入,堪認相對人未依前揭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聲請人聲請就上開調解成立內容中相對人未履行給付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