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7號聲請人崇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智輝 相對人TronicInternationalPte.Ltd(即新加坡商通
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PhuaCheeMeng
PohEngKok上列當事人間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提存事件之案號「本院一00年度存字第六六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一0一年度存字第六六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提存事件案號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