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0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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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2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字第203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日發具保人黎金婷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黎金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江日發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元,由具保人黎金婷繳納現金後(參見102年度毒偵字第1235號偵查卷第61頁),已將被告釋放。茲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復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依法拘提無著,被告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 黃威揚 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羿方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