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61號原告有力裝潢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宇助 訴訟代理人 陳里己 律師複代理人 黃興木 律師複代理人 王錦昌 律師被告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燦然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 律師複代理人 謝勝隆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龍溪
謝豐吉 陳上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8月6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