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撤緩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撤緩字第7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硯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2年度執聲字第8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硯鈞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莊硯鈞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於民國111年5月31日經本院以111年度審簡字第102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緩刑2年,並應履行如該判決附表二所示之負擔,已於111年7月19日確定。受刑人應於判決所示期間内支付被害人 詹昌 15萬元、 廖峻惶 1萬3000元、 陳金蓮 100萬元、 危玉華 3萬7000元、 陳淑娥 1萬元、 李昆明 1萬4000元。惟受刑人除已賠償廖峻惶、陳淑娥、李昆明全數金額及賠償危玉華8500元外,對於危玉華所餘款項並未履行,且迄今全未賠償詹昌、陳金蓮,距判決所示履行期間有相當差距,且其支付之金額與應給付之金額顯有落差,經被害人詹昌、陳金蓮具狀請求撤銷緩刑,爰依刑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又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情節重大」,參照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立法理由,係指受判決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再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現戶籍地在臺北市○○區○○街000巷000號0樓之1,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考,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程序上應屬合法,先予敘明。
(二)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審簡字第10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命受刑人應履行如該判決附表二所示之負擔(詳如附件),該判決已於111年7月19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判決書在卷可稽。
(三)前開判決確定後,受刑人除已給付廖峻惶、陳淑娥、李昆明全數賠償金外,就危玉華部分僅給付8500元,其餘金額均未給付,就詹昌、陳金蓮部分則全部未履行等情,業據被害人陳金蓮於本院訊問時陳述明確,並有被害人 詹昌陳 報狀、陳金蓮聲請狀、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資為憑。而受刑人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命履行上開賠償條件,仍未履行,本院復傳喚受刑人,其亦未到庭說明等情,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本院送達證書、報到單、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本院審酌前揭緩刑所附負擔,係參酌受刑人與被害人之調解及和解筆錄內容,受刑人應已考量自身經濟狀況、清償能力後承諾賠償被害人,始與被害人成立調解或和解,該判決課予受刑人之負擔應屬適當,惟受刑人竟於獲緩刑宣告之寬典後,未遵期履行緩刑所附之賠償條件,已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之事實,且難認其有繼續履行緩刑所定負擔之意思,足認其違反緩刑負擔情節重大,緩刑宣告已達難收預期效果,自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苑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書伃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附件:本院111年度審簡字第1020號判決之附表二期限及賠償內容一、被告莊硯鈞應賠償被害人詹昌15萬元,給付方式如下:於111年7月20日給付10萬元,並自111年8月(含當月)起,按月於每月20日前分期給付1萬元,直至全數清償完畢止,上開款項應匯入被害人詹昌指定帳戶(帳號詳卷),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二、被告應賠償被害人廖峻惶1萬3,000元,給付方式如下:自111年6月(含當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前分期給付6,500元,直至全數清償完畢止,上開款項應匯入被害人廖峻惶指定帳戶(帳號詳卷),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三、被告應賠償被害人陳金蓮100萬元,給付方式如下:於111年7月20日前給付20萬元,並自111年7月(含當月)起,按月於每月20日前分期給付1萬元,直至全數清償完畢止,上開款項應匯入被害人陳金蓮指定帳戶(帳號詳卷),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四、被告應賠償被害人危玉華3萬7,000元,給付方式如下:自111年6月(含當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前分期給付8,500元,直至全數清償完畢止,上開款項應匯入被害人危玉華指定帳戶(帳號詳卷),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五、被告應賠償被害人陳淑娥1萬元,給付方式如下:於111年6月20日前,將上開款項匯入被害人陳淑娥指定帳戶(帳號詳卷)。六、被告應賠償被害人李昆明1萬4,000元,給付方式如下:自111年6月(含當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前分期給付7,000元,直至全數清償完畢止,上開款項應匯入被害人李昆明指定帳戶(帳號詳卷),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