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95年度偵字第431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5年度緩字第1717號、97年度執聲字第17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431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5年4月21日確定,並於97年4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爰聲請就本案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犯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對被告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311號緩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稽,其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為其供犯罪所用之物,有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按,揆諸上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崇道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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