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74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749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乃河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35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乃河吉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己力謀取財物,反任意竊取他人財物,破壞社會治安,所為實屬可議,兼衡被告有竊盜等案件之前科紀錄(參本院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不佳、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被告犯罪所得之物冷氣機(價值約新臺幣5000元),業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據(見速偵字第3505號卷第38頁),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殷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心瑋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3505號被告乃 河吉男 4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新北市土城區戶政事務所)居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乃 河吉前 因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17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②又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103年度簡字第67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上訴後,經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146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①②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684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③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7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上訴後,經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997號判決駁回上訴;④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5453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⑤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21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⑥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2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⑤⑥案,經同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93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各罪接續執行後,於民國106年9月6日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於107年10月15日4時18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前,見Saporo廠牌之冷氣機(價值新臺幣【下同】5000元)放置該處,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乘無人看管之際,徒手竊取該冷氣機,並將冷氣機搬離該處。嗣於同日4時18分許, 謝明亮 透過自家監視器發覺冷氣遭竊而報警處理,,警方於同日4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逮捕乃河吉,並當場查扣上開失竊冷氣,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乃河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謝明亮警詢時指述失竊之情節相符,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器及現場照片5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另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本署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1份附卷可查,其於受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檢察官林殷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