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9號聲請人 蘇林麗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杜碧樹 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9年10月19日及89年10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共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並以其所有坐落於臺南市○區○○段○○○○號土地,設定1,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9年8月2日起至90年8月1日止,債務清償期為民國90年8月1日,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未據提出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經本院於106年1月16日通知限期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通知已於106年1月3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依前開說明,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