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21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2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2155號聲請人 陳桂戀
黃榮輝 黃榮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有關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27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是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陳駿榮 於民國109年4月28日死亡,其繼承開始時之住所地為新北市○○區○○里○○○路○號,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在卷可參,是本件拋棄繼承事件非屬本院轄區,應由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明人等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爰依前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玲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書記官林木村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司繼 字第 2155 號裁定(109.07.13)【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司繼 字第 2627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